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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4 14:09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围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主观恶意、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梳理选定了上半年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方面10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重点领域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方面

一、平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7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将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网上巡查发现的平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交办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骨干组成重大案件专案组,第一时间进驻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29日、4月16日,平凉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废水排口在线监控站房内,利用在线监测设备每两小时自动取样的时间间隔,通过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在线监测数据。其中,该企业郝某、赵某、豆某、王某4名工作人员利用排口废水、自来水和纯净水的混合液灌入氨氮在线分析仪设备样品杯中稀释水样干扰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另外豆某、王某通过达标的水样(排口废水)干扰化学需氧量在线分析仪正常采样,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企业工作人员通过纯净水、自来水稀释实际水样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应当认定为篡改监测数据。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将本案正式移交平凉市公安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平凉市公安局将本案移交华亭市公安局,华亭市公安局于5月20日决定对该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是实时预警、科学研判,“在线+现场”精准锁定证据。甘肃省全力打造重点监管对象“可视、实时、动态”监控平台,充分发挥自动监测、动态管控、用电监控等信息系统的分析预警功能,实现对排污企业的差异化、主动化、精细化“预警站”式管理。本案中,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出击,通过每月开展的常态化网上巡查,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并分类定向交办;平凉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恒值、零值、陡升陡降等数据异常情况,结合动态监控视频等信息,精准锁定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二是上下联动、行刑衔接,凝聚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甘肃省《2024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求,上级转办交办问题线索必须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骨干力量开展现场调查勘察。本案中,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优势,广渠道搜集问题线索并第一时间向市州交办;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亲自上手、专案专办,统一调配市级执法队伍办案骨干,采取“非现场+”多方式固定证据,并从市级层面移交涉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靠前介入,配合指导证据收集与固定,有力保障了行刑无缝衔接。

二、平凉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检验机动车,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调阅该检测公司视频监控及“平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1月10日、2月18日、3月11日,该公司在对3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仍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1月29日、2月19日,该公司在对2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期间,车辆机油温度未达到80℃工况,仍完成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同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5辆车检测费用共计2100元,其中:安检费用1300元,环检费用8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9.5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两项共计19.58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测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如果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将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本案中,平凉市生态环境部门紧扣机动车检验过程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操作这一关键问题,通过调取机动车检测记录,对现场端尾气检测系统、大厅电脑中机动车环保检测系统上的原始数据报告进行互相比对分析,同步采用“视频监控”追踪手段,查阅同期车辆检测时的实时监控视频录像,经过多摄像头多角度视频回放实现精准取证,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同时,平凉市生态环境部门举一反三、由表及里,持续推进检验机构监管纵深,始终坚持关注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关注检验能力、检验方法与标准的符合性,依靠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办案敏锐性和缜密的逻辑思维,成功办理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件,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张掖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南侧荒地开挖的土沟内有黄色污水。经过进一步调查,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麦淀粉生产线的废液回收生产线在维修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擅自在生产线废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之间安装地埋三通管和管道,于晚8时至12时之间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通过地埋三通管和管道陆续排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南侧荒地上开挖的长约125米、宽约2米至4米的土沟内,累计排放废水约2000立方米。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污地块中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以及PH值等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施行政拘留。经执法人员复查,废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之间地埋三通管和管道已拆除,土沟内的污水全部抽至厂区内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开挖的地块已恢复原状。

[启示意义]

一是现场检查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本案是典型的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日常检查中私设暗管排放一般比较隐蔽,对暗管的完整取证也有较大工作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从现场发现的存有污水或污水痕迹的普通荒地沟槽入手,结合第三方采样监测与缜密的调查询问、现场指证,经过周密排查最终确定了当事人通过暗埋三通管道排污的违法事实。

二是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案当事人漠视环保责任,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侥幸心理,低估政府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本案的查办对当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做好生产废水的收集处理,并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出水达标,落实自查机制和台账登记,严禁未经治理直排、私设暗管偷排、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武威市某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7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武威某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况、产污环节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厂区周边等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西北侧存在一处聚集有生活垃圾和约2米深黄褐色液体的坑塘。经调查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查阅企业生产记录等资料,查实该公司于2023年12月初,将白酒酿造二车间未经处理的黄水(系酿造车间窖池酒醅向下层渗漏的黄色液体,正常情况下回用于新窖泥制作,不外排)拉运倾倒至厂区内西北侧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武威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委托甘肃省武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坑塘内的黄水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样监测,经检测坑塘内倾倒的黄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300mg/L、氨氮浓度为108mg/L、悬浮物浓度为372mg/L、总磷浓度为55.8㎎/L、总氮浓度为226㎎/L、色度(倍)60、pH(无量纲)5.5。

鉴于该案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情形,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于2023年12月11日将相关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主动介入,及时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沟通衔接,组织精干警力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联合调查,在前期调查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分析案情,锁定当事人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武威某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武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2万元的行政处罚。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分别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经复查,该公司于2023年12月与武威某市政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将厂区内西北侧坑塘内黄水拉运至后者进行了集中处理,累计拉运处理污水105立方米,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坑塘疑似受污染区域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将按调查结论积极开展疑似受污染区域修复治理。

[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执法联动,快速精准打击。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工作合力是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快速精准打击的关键。本案中,生态环境和公安两部门严格落实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及时锁定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基本查清事实后及时将相关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主动介入,第一时间参与支持调查,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一道爬梳案情、固定证据,形成工作合力,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规范一方的良好效果。

二是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只有用“铁”的证据链,锁定铁的违法事实,才能在后期行政处罚中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落实落地。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从群众举报线索入手,以检查发现的异常坑塘为突破口,精准回溯产污节点,顺藤摸瓜查实原委,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为案件顺利移送公安机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违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是实事求是办案,倾力指导帮扶。本案中,办案人员把实事求是原则贯穿案件调查取证全过程,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详细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查清了违法事实、违法者的主观恶意及客观情况、经济负担能力等,客观公正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为生态环境部门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夯实了基础,使当事人明白被处罚的原因,心服口服接受处罚。同时,积极与相关污水处理厂对接联系,指导当事人妥善处置了坑塘内倾倒的黄水,整改了环境违法问题,让当事人感受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

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方面

五、兰州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于5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房有2台29MW燃气锅炉,其中1台正在运行,但其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显示有效期为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执法人员随即调阅锅炉相关运行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采暖季期间锅炉正常运行。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2月6日注销,注销原因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法人员在勘察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取证等锁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5.2万元,案件目前正在执行中。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颁布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该案件的查处是对心存侥幸的无证排污企业的巨大震撼,深刻表明生态环境部门严肃查处无证排污鲜明态度,对无证排污、非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坚决捍卫保护生态环境法律尊严。

六、白银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5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现场调阅该公司2023年10月3至10月24日出水水质在线监测日均值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均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的现象;进一步调阅2023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出水水质在线监测日均值数据,显示氨氮、总氮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的现象;前后两次调查确认累计超标达24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该公司不断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优化调整工艺措施,促使生化系统尽快恢复,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启示意义]

一是高效爬梳线索,精准认定违法事实。借助在线监控数据线索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已成为执法人员办案的强有力手段。本案中,白银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等技术手段初步锁定环境问题线索,综合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规定,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排污单位多途径、全方位监管,大大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严”的主基调。本案当事人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作为处罚依据,彰显生态环境部门以最严格监管、最严谨标准倒逼排污单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的决心,推动进一步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落实落地。

七、金昌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线索对金昌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属于重点管理的三车间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日、11月30日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金昌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对其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等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作为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小,且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并消除环境影响,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与第三方环境监测密切联动。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均为现场调查取证必要环节,本案中地方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予以配合,保障了现场调查取证高效开展,也有助于排除超标排污等因素,实现精准锁定证据链条、认定违法事实。

二是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判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工艺的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以提高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保障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三是企业主动知法、严格守法事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效。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绿色发展的“通关文书”,企业是否依法按规领证和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关系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成效。本案中,企业虽然规模小、工艺简单,产排污结构清晰,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依然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方面

八、天水市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开挖车间基础换填,挖出的砂土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南侧,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污染防治措施。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露天堆放的砂土已覆盖,且购买了洒水车,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抑尘,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改正。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经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案件违法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罚了之”。本案的办理贯彻落实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天水市生态环境领域关于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对首次违法、影响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一些违法行为,推行“轻微免罚”的容错机制,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执法理念,是优化执法方式的生动实践。通过给予违法当事人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鼓励主动学法、认错改错,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和公信力。

九、嘉峪关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4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峪关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组件工厂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建成生产车间1座、生产线1条。进一步核查项目环评办理情况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光伏组件工厂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2023年4月底开始项目建设。截止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及时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的规定,经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审议,对该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启示意义]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于法有据”“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免罚要求,在法律框架内给予企业充足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知法守法,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对全市企业杜绝类似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

十、庆阳石化分公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措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正面清单制度,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15家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同时,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向引导和示范效应。

[基本情况]

庆阳石化分公司是庆阳市生产规模最大、实现利税最多的工业企业,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的重点排污单位。由于该公司环境管理正规,守法记录良好,拥有比较健全的非现场监管条件,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将该公司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坚持“无事不扰”的原则,主要通过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大幅减轻了该公司的迎检负担,提升了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优化了生态环境执法方式。

正面清单制度实施以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现场指导和“送法入企”等方式开展帮扶,帮助指导该公司完成了含硫含油污水回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评估和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改造升级,并对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一对一、面对面”跟踪服务。帮扶指导该公司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10余次,及时整改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个。2020年以来的监督性环境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均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在产量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持续降低,2023年较2020年,削减化学需氧量0.82吨、氨氮0.05吨、烟尘5.34吨、二氧化硫7.52吨、氮氧化物6.13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了“双赢”。

[启示意义]

正面清单制度不等于“不管不问”、“降低管理要求”,而是着力通过科技等多途径、多手段实现精准执法,细化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有力推动了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使得执法打扰更少、服务更优、监管更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导向更加突出,充分彰显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理念。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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