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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将项目碳排放情况评价纳入节能审查!

时间:2024-08-23 13:48

来源:国家发改委

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节能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二)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存在明显偏差,未采用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节能降碳技术或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总量明显超出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间,可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经节能审查机关审核同意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终止信用信息公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有关要求,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当前,节能降碳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制度对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全社会节能降碳的重要作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近期,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明确提出“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按机制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为落实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作了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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