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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系统设置不合规,罚!

时间:2024-08-26 09: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一教育用品有限公司除尘系统设置不合规问题,引起大家关注。

案情概况

2023年5月1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1.6;(2)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8。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规定,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1.6规定,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8规定,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的规定。本案中,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8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属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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