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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涉气污染违法案件被通报

时间:2024-09-04 09:36

来源:江西环境

近期,抚州市严肃查处了5起涉气污染环境案件。

一、宜黄县某塑业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热切割生产工序所配套建设的3个废气集气罩均被人为使用塑料袋封堵吸气口,导致切割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与《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启示思考]

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不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仅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更对生态环境质量造成影响。企业应当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东乡区某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未按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辖区内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锅炉废气烟囱周边未见废气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同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废气自行监测数据,但该公司还未开展监测。该公司存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未按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排放口,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掌握自身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判断其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重要方式。企业日常管理中应以行业标准为导向,以环评及批复文件为准则,承担排污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处理达标排放。

三、资溪县某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1日,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该公司员工正在喷漆作业,车间内弥漫着刺鼻的异味,但车间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该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特别是在夏季,气温升高、太阳辐射强烈,更有利于挥发性有机物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大气光化学反应,加重大气污染。一些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治理设施未及时安装维护管理,导致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方可进行生产。

四、乐安县某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5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反映线索,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区发现生产设备及周边地面上均撒落有灰尘,内部物料传送带未采取密闭措施,空气中飘散着粉尘。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企业内部物料及产品的堆存、传输、装卸等过程是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充分收集无组织废气,减少污染物排放。监管过程中,要发动社会监督力量,鼓励更多群众积极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发挥执法的惩戒与教育的作用,压实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五、南城县某仿古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线索,对辖区内的某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喷漆房发现操作工正拿着喷枪进行板材喷漆作业,但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周边散发着油漆异味。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强挥发性,若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将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因此,企业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动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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