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4 10:25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总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可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一、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资金申报应符合中央资金相关规定,完工项目不予支持,不能重复支持,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不再支持。
1燃煤污染控制
以农村散煤治理为主。
2锅炉综合治理
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除尘、脱硝等深度治理项目)。
3工业污染治理
(1)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
炉窑淘汰,重点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
清洁能源替代,重点支持有色、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无机化工、矿物棉、铸造等行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末端治理,重点支持有色、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铸造等行业深度治理,如低效设施升级项目,淘汰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改建低氮燃烧、SCR、SNCR、活性焦等治理技术项目。
(2)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
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重点支持家具、汽车、工程机械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VOCs末端治理,重点支持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无组织排放治理,重点支持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等。
“绿岛”项目,重点支持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钣喷共享中心建设,并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3)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和企业自身能力建设)。
4能力建设
(1)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
(2)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
(3)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
二、不予支持类别
与大气污染防治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项目
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三同时项目(除“绿岛”等特殊项目)
特别小散的项目
严重缺陷项目(严重环保失信或环境违法等)
减排效益较差的项目
三、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流程如下图。
项目入库流程
资金支持流程
申报所需材料:
1. 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
2. 企业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盖章扫描件)
3.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如备案或批复文件,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证明、企业信用评价截图、未获得中央资金承诺等
其中,可行性报告编制需重点说明(以工业企业治理类项目为例):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产污节点、与项目相关的部分治理现状、执行标准、达标情况、改造必要性、治理技术比选、改造内容(需细化到设备规模、参数等,注意前后风量,若变化较大须解释原因,且风量须与设备投资额匹配、与减排量测算相关)、预期目标、效益分析、投资概算等。
工作提醒:
本轮中央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26日,各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续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企业治污设施、技术改造升级资金难题,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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