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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环境税研究进入中期 建议设污染排放税

时间:2008-08-13 09:30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为调节污染行为的重要经济手段,环境税在三部委联合酝酿中有了新进展。今年年初,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联手启动环境税的研究制定。据了解,目前该研究进入中期阶段。包括环境税目、税种、如何启动试点环境税制等在内的基本理论架构已搭建。据了解,尽管三部委“环境税”的理论研究已基本成型,但方案还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何时上报决策层、何时开始实施等,均还未有时间表。环境税三种设想对于如何实现“环境税”,在三部委课题专家组眼里,有两种改革路径可以选择。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综合部主任葛察忠指出,目前的环境收费中有几个大的收费项目,如污水处理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这类可以直接转为环境税。此为第一类改革路径,即费改税。新设环境税和已有环境费并举,可为改革的第二种方式。葛察忠建议,这种情况下,保留已有的环境费,再加之新设的环境税。从现实操作角度看,葛建议费税并举。因为税费有不同的征收对象、特点、征收管理的难易程度、征收单位的能力等。那么,如何设定环境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和许文提出了征收“环境税”的三种方案。即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排放税”(如二氧化硫税)、以“受益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一般环境税”(如环境保护税)和以“使用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产品税”(如能源税)。“先征收哪个税、再征收哪个税,要考虑到征收条件。”孙钢对记者分析,他建议“污染排放税”可作为实施环境税的一个切入点,“以污染者付费为主,征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减少污染排放。”“污染排放税”有哪些范围?孙钢给出了分析:该税设立的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通常被认为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大气污染排放、烟尘、废气;二是污水;三是工业废弃物、各种有害垃圾;四是噪音。针对这些领域,税种大致包括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等。“环境税”时机成熟?去年,在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后,今年年初三部委正式启动了中国环境税制研究项目,“环境税”终于从理论研讨进入决策酝酿阶段。进入政府部门酝酿阶段的“环境税”,近期是否有可能推出?“条件具备。”课题咨询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环境经济学专家武亚军称。目前,技术方面的支持也已成熟,税收征收部门在排污收费、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检测体系和征收能力。但近期能否实施,孙钢对此持谨慎态度,“征收环境税势必引发物价上涨;而上半年经济下滑,今年年内推出新税难度较大。”除开征时机,环境税实施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如环境税是地方税种?还是地方和中央共享?“共享不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而单纯地方税容易引发以收税、增加税收收入为目的,忘记了环保的要求。”一位参与研究课题的专家称。还有更敏感的命题——完全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是由环保部门征收?相比其他税种,环境税具有较强的技术监测、统计等要求,“谁来征收”是具体实施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整体“绿化”税制开征环境税的目的是用经济激励政策改变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但仅仅有环境税是不够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增加税收收入,而在于抑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孙钢提醒,警惕把收税作为目的。因为一旦征收,会形成征税机构“稳定税收”的习惯,而忘记了环境税的开征目的,“环境税不是收得越多越好。”显然,用税收促进环保,还需要对整个税制进行“绿化”。首先,对重要资源如水、矿产等开征“资源税”,是在源头上设立环境门槛的有效措施。葛察忠表示,我国现行资源税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资源也包括到资源税征收范围中来,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的税率偏低。因此,没有起到资源开发合理利用的目的。其次,“对各种税制进行整体‘绿化’。”孙钢表示。这一思路也在学界达成共识,如葛察忠提出的环境税方案之一——“融入性环境税”就是其中代表。葛认为把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也可以起到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环保目的。如调整消费税,增设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要使得其他税种更环保。”葛称,由于该方案不需要调整税制结构,只是调整相关税种下的税目,因此,操作比较方便,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只需要国务院批准就可实施。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思路更易实现和操作。此外,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从税收角度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编辑: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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