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7 09:1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张倩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债券正式宣布开闸!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抗争”多年之后,地方债券终获国务院“曲线放行”。
4万亿催“生”地方债券
2008年11月,为应对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国家出台4万亿“救市”计划。据发改委测算,中央投资1.18万亿元,其余资金来源于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资本。而地方政府财政“囊中羞涩”,社会资本的跟进也受经济形势影响而热情锐减,使投资资金出现巨大出口。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测算,2009年,地方政府须为中央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约6000亿元,而地方政府自身仅能够提供3000亿元,缺口近3000亿元。
为解地方资金缺口燃眉之急,2000亿地方债券出台迫在眉睫!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认为,已获批发行的地方债券恰好与国债形成互补,共同促进扩大内需目标的实现。“国债通常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向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而地方债券的发债主体则为较为富裕的地区。”傅涛解释说,“因为富裕的地方由于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申请地方债券更容易获得审批。”
地方政府发债能力如何审批?
地方债券发行获批,地方政府发债能力的审批问题也随之成为了关注焦点。
因为对地方政府承付兑现能力的怀疑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多年来阻挠地方债券发行的原因所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2000亿地方债券的发行主要是看地方发债的多少。在发放地方债券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合理分配,在项目选择上要严格地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全程监督,施工质量要做最严格的监理。同时,贾康表示,如何合理分配有关部门会做全盘分析,具体的实行方式可能是由地方申报,中央统一审批协调,然后制订一个操作方案,确定各个地方到底发多少债券。
清华大学职训中心特聘专家、中国现代集团总裁丁伯康博士也表示,国家进行地方发债审批时,需要控制债券发行规模,防止过度负债;明确发债主体责任,建立起债务偿还责任终身制;规范申请程序和必要的法律手续,将债务偿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人大决议;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能“长借短用”或“借新还旧”。
地方债券呼吁新法律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禁地方政府举债,此次2000亿地方债券获批,已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限制。因此,地方债券的发行急需新法律出台。据了解,财政部条法司已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暂行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中。
对于此次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傅涛认为,这是向地方政府独立发债的一种过渡,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中央在控制地方债券总量的同时,会对地方政府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也为地方政府今后独立发债积累经验。”傅涛也强调,“地方债券的发行存在潜在风险,地方政府有盲目投资的倾向,因此什么样的机构,什么样的地方可以发债,需要细致的研究工作,出台相关法规。否则地方政府会破产,会出现资不抵债。”
傅涛预测,地方债券的发行权利最终会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他说:“事权和财权都应下放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主体的统一,将有利于理清财权关系,用时也有利于改变投资拉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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