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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环境服务业转型期建立新的商业模式?

时间:2011-06-01 10:0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傅涛

就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编傅涛博士进行了专门的解读,解读共有11篇文章。

其八:如何在环境服务业转型期建立新的商业模式?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治理的规划和强制执行力度不断在升级,但仅针对是COD、氨氮、总氮、总磷等个别污染指标作为标尺衡量,远远没有达到将环境污染程度扭转,甚至出现了更加恶化的尴尬局面。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欠下了大量的环境债,环境污染因素多样化,并且错综复杂叠加着污染环境,仅靠个别污染指标减排控制,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从对环境治理效果负责的角度出发。

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是没有足够的资金解决几辈欠下的环境债,他们也非既得利益的受益方。

环保部出台的《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环保部首次从产业的角度出台的文件,从产业的高度定位了我国环境产业未来升级的方向,其指导意义和对产业界的影响将如蝴蝶效应般,影响我国环境产业未来20年,或更加长远50年的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格局。

产业升级中,新的商业模式将培育出综合环境服务商和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

我国地方政府是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面对社会、公众对环境日益提高的要求,必须从环境治理的效果出发,找到真正解决环境恶化并使之好转的途径。在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两个小的环境领域支点,自2002年开始已经开始超脱EPC传统的商业模式,尝试了BOT这样新的商业模式,并且取得非常好的成绩,造就了一大批上市公司。而BOT模式正是合同环境服务用于市政污水处理领域的标志性模式,是环境综合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另外一个例子,电厂脱硫问题是长期困扰政府的环境问题,“十一五”以来一个通过电价补贴直接采购脱硫服务的商业模式一下就激活了脱硫服务市场。

目前,面对地方政府的资金匮乏,而市场资金富余的背景,市场将培育出一批综合环境服务商,政府仅对环境治理效果进行采购,综合环境服务商需要具备将融资能力、技术集成能力、运营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多方融合,并具备一定的规模。在美国、日本地方政府资金充裕,他们发展了一种称为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服务模式,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等方式融资,企业提供全套环境服务。我们的情况不同于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1994年的《预算法》并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因此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没有成为中国环境服务的主流模式。当然,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省市,部分地方政府资金充裕,在环境产业转型中,受资金制约较少,为实施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环境服务提供了空间。
综合环境服务商和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备融资能力和项目运行的时间长短。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由于不需要具备融资能力,因此在项目的运行中将不获取融资能力带来的收益,而且项目运行的收益时间要远小于综合环境服务商。

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一项新的技术创新,我国自2002年以来在水和垃圾领域开展的BOT新的商业模式带来的蝴蝶效应已经显现。造就了首创、北控等一批上市公司,BOT公司运行的项目合同时间都比较长,一般为20年或者30年,并具备稳定的现金流,不同于EPC公司疲于在市场中寻找项目。并且BOT这种新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了资本市场的青睐,使更多的资金可以具备平台进入环境治理的领域。

目前,个别的企业意识到了环境服务业升级中企业定位的重要性,在我国环境产业战略转型期间,只有具备融资能力、技术集成能力、运营能力和好的品牌管理能力的企业才能成长为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综合服务商必须在投资、技术、运营、政府关系等方面,具有非常强的能力,才能拿到综合性的收益。如首创、北控、美华博大、中持、南海发展、中山公用都在向综合环境服务商转型,但大部分企业仍然没有意识到定位的重要性,而先知先觉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另外,北京市政总院、上海市政院、中国城建院等具备技术优势的技术型企业,除缺乏强大的融资能力外,具备了优秀的技术、运营能力,将会成长为有影响的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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