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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时间:2017-06-26 09:18

来源:环保部

9.3.2烟气冷却器

9.3.2.1供配电

9.3.2.1.1低压双电源宜从不同的机组备用动力中心(380V)引接,采用自动或手动双电源切换。

9.3.2.1.2烟气冷却器区域两台烟气冷却器之间应设置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容量应能满足现场需求。

9.3.2.2给排水

9.3.2.2.1烟气冷却器根据不同的工艺系统应取自凝结水系统、热网水管网等。

9.3.2.2.2烟气冷却器水系统放水宜回收到排污扩容系统。

9.3.2.3防腐及露天防护

9.3.2.3.1所有设备、平台扶梯根据工艺布置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设备、箱罐、管道的外表面按常规电站设计有关要求涂刷油漆。

9.3.2.3.2烟气冷却器水侧露天布置的设备采取防雨、防风措施,如设置防雨、防风罩。

9.3.3湿式电除尘器

9.3.3.1供配电

9.3.3.1.1工艺设备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若有)和低压厂用母线段上,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低压双电源宜从不同的脱硫动力中心(380V)引接,采用自动或手动双电源切换。对于配两台除尘器的项目,可设置对称的动力中心,交叉供电方式供电。

9.3.3.1.2在湿式电除尘器箱罐区域、除尘器侧部人孔门、除尘器顶部应设置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容量应能满足现场需求。湿式电除尘器顶部高压直流电源应设置检修吊机,检修吊机布置应能将供电装置起吊至零米。

9.3.3.2采暖、通风与给排水

9.3.3.2.1湿式电除尘器的喷淋水应根据水质要求取自厂区的工艺水管网。

9.3.3.2.2湿式电除尘器喷淋系统产生的废水宜作为湿法脱硫工艺补水回用。

9.3.3.3防腐及露天防护

9.3.3.3.1所有设备、管道工具根据工艺布置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设备、箱罐、管道的外表面按常规电站设计有关要求涂刷油漆。

9.3.3.3.2湿式电除尘器露天布置的设备采取防雨、防风措施,如设置防雨、防风罩。

9.4SO2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9.4.1脱硫改造工程应根据用电设备增加情况校核高厂变和低压脱硫变容量,核对设备布置空间、电缆通道容量、进线开关容量、电源电缆容量等需要在原有系统之上增加的内容。

9.4.3其他土建结构、电气、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均随工艺系统配套,应符合HJ/T179、HJ/T178、HJ2001的规定。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一般规定

10.1.1超低排放工程的建设及运行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不影响火电厂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为原则,持续提高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环境的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及生产人员、生产设备的安全、健康与环境。

10.1.2电厂应建立健全超低排放工程环境因素和评价体系,加强运行过程中环境因素的控制。

10.1.3超低排放工程应按照安全性评定等要求,定期进行安健环专项评估和检查,形成评定、整改的闭环管理。

10.1.4超低排放工程建成运行时,配套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投运,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0.1.5超低排放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安全卫生应符合GB/T12801、GBZ2.1及GBZ2.2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参照DL5053执行。10.2劳动安全10.2.1超低排放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危险品管理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GB18218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液氨管理应满足《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超低排放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处于受控状态。

10.2.2超低排放工程建设、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基本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参照DL5009.1和GB26164.1执行,如遇到紧急救护情况应参照DL/T692执行。10.2.3超低排放工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22、GB50229的规定。

10.2.4超低排放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震动应分别满足GBJ87和GB50040要求,厂界噪声应满足GB12348要求。10.3职业卫生10.3.1应在具有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色、警示标志,具体内容应符合GB2894、GB2893、GB2158的规定。

10.3.2超低排放工程的防尘、防泄漏、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寒等要求应符合GBZ1、DL5053的规定。

11工程施工与验收

11.1工程施工

11.1.1超低排放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遵守国家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

11.1.2超低排放工程应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规定。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再实施。

11.1.3超低排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1.1.4低低温电除尘器安装应符合JB/T12591的规定。

11.1.5湿式电除尘器安装应符合JB/T12593的规定。

11.1.6袋式除尘器安装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

11.1.7电袋复合除尘器安装应符合GB/T27869的规定。

11.1.8吸收塔施工及验收应符合DL5190、DL/T5418的规定。

11.1.9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及验收应符合GB50895的规定。

11.1.10施工焊接应符合DL/T869的规定。

11.1.11氧化空气管安装时,应在各支架找平后,先均匀拧紧管夹螺栓,再拧紧薄螺母。

11.1.12脱硫系统所有防腐层应做电火花检查工作,尤其是腰形孔及角钢的棱角部位。

11.1.13脱硝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DL5190、HJ562、HJ563的规定。

11.2验收

11.2.1工程验收

11.2.1.1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供货商、工程设计单位结合系统调试对超低排放工程进行验收,对机械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运行状况进行考核。11.2.1.2超低排放工程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业验收规范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11.2.1.3超低排放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前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合格和对在41线仪表进行校验后方可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11.2.1.4通过超低排放设施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应进行启动试运行。11.2.1.5对整体启动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消除。在整体启动试运行连续试运168小时,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生产试运行申请。11.2.1.6脱硝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DL/T260、DL/T5257、DL/T5480、HJ562、HJ563的规定。11.2.1.7低低温电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JB/T12591的规定,低低温高效燃煤烟气处理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符合JB/T12592的规定。11.2.1.8湿式电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DL/T1859、DL/T514、JB/T12593的规定。11.2.1.9袋式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11.2.1.10电袋复合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GB/T2786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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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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