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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时间:2017-06-26 09:18

来源:环保部

11.2.1.11脱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GB/T19229.1、GB/T19229.2、DL/T998、DL/T1150、DL/T5417、DL/T5418、HJ/T179、HJ/T178、HJ2001的规定。

11.2.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1.2.2.1超低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HJ2039、HJ/T179、HJ/T178、HJ2001、HJ562、HJ563、HJ/T75、HJ/T76、HJ/T255等的规定。

11.2.2.2超低排放工程配套建设的CEMS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通过专业第三方环保比对试验。

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1超低排放工程投运后,电厂排放的烟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量还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许可总量。

12.2超低排放设施是火电厂生产系统的组成部分,应按主设备要求进行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避免和减小主机及各治理设施之间产生不利影响。

12.3电厂应从输入条件、设备配置、运行管理、检修维护、达标排放、副产物处置、环境影响、应急预案等角度,建立健全保障超低排放设施稳定可靠运行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技术管理以及考核办法等。

12.4电厂应在确保超低排放设施可靠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运行方式,注重挖掘和完善多污染物联合脱除、协同减排的能力,实现机组节能经济运行。

12.5超低排放设施可由电厂自主运行,鼓励委托具有运营资质的专业单位运行。

12.6电厂应建立和加强超低排放设施竣工资料、运营期原料采购及消耗、系统运行检修、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记录和报表、其他各种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环保要求建立规范的历史数据采集、存档、报送、备案制度,对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年限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12.7电厂应按照DL/T1050、DL/T1051的要求,加强超低排放设施的技术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改进、监督、再评价、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

12.2NOx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12.2.1一般规定

12.2.1.1脱硝设施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的规定。

12.2.1.2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2.2.1.3应建立健全与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建立脱硝设施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制度。

12.2.1.4脱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2.2运行

12.2.2.1应从燃煤品质把控、制粉调整、合理配风给料等方面优化低氮燃烧,保证锅炉安全经济环保运行。

12.2.2.2脱硝设施运行应符合HJ562、HJ563、HJ2040、DL/T362的规定。

12.2.2维护12.2.2.1维护人员应熟悉维护保养规定,并根据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部件(设备、管道、材料等),及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2.2.2.2应根据脱硝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统筹制定维护保养规定。

12.2.2.3运行维护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台档,定期检查记录情况。

12.2.2.4其他要求应符合HJ562、HJ563的规定。

12.3颗粒物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12.3.1干式电除尘器及其系统

12.3.1.1一般规定

12.3.1.1.1干式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一般要求应符合HJ2040的规定。

12.3.1.1.2干式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应实行专业化管理。

12.3.1.1.3应按GB/T13931的规定定期考核干式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同时标定烟尘CEMS。

12.3.1.1.4烟气冷却器内不应发生工质的汽化、停滞和倒流现象,水侧进、出口集箱的连接方式应最大程度减小流量偏差,烟气侧宜设置泄漏在线监测装置。

12.3.1.2运行

12.3.1.2.1干式电除尘器的运行应符合DL/T461、JB/T6407的规定。

12.3.1.2.2烟气冷却器与机组凝结水、热网水或其他冷却水系统相连,投运前应做好充分的投运组织方案。

12.3.1.2.3烟气中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烟气温度、运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烟气条件严重偏离设计要求、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时,不得投运烟气冷却器。

12.3.1.2.4烟气冷却器的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a)投运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以确认系统无泄漏点。b)投运前,管道和设备应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水冲洗,以保证系统管道内部清洁,取样化验合格。

12.3.1.2.5烟气冷却器投运时应满足需要的安全入口烟温及入口水温,烟气温度宜大于110℃,水侧入口温度应大于70℃。

12.3.1.2.6烟气冷却器正常投运后在工况及外围条件改变较大时,运行人员需作相应调整。12.3.1.2.7运行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烟气冷却器的运行:a)换热管发生泄漏。b)管路系统发生泄漏。c)控制系统失灵,温度、压力大幅度偏离设计值。d)其他严重威胁人身与设备安全的情况。

12.3.1.2.8运行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酌情停止烟气冷却器的运行:a)烟气冷却器入口水温过低。b)烟气冷却器入口烟温过低,导致出口烟温低于设计值。12.3.1.2.9烟气冷却器运行中应记录以下数据:a)烟气冷却器入口烟温。b)烟气冷却器出口烟温。c)烟气冷却器入口水温。d)烟气冷却器出口水温。e)烟气冷却器烟气侧进、出口压差。f)泄漏检测记录。g)水泵运行频率及电流信号。h)电动阀门开关位置信号及阀门开度。

12.3.1.3维护12.3.1.3.1干式电除尘器的维护应符合DL/T461、JB/T6407的规定。

12.3.1.3.2烟气冷却器在机组停运时,都应进行检查,检查水侧密封、烟气侧磨损腐蚀等。此外,每年应小修一次,小修内容包括清除积灰、更换损坏防磨元件、导流板等。

12.3.1.3.3烟气冷却器宜定期进行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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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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