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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问:未批先建,长久未验收咋办?有关环评、自主验收的真相在这里

时间:2017-10-09 09:32

来源:环保部、佛山日报等综合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环保部)

5、环保部: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自查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是否与环评审批一致;

2.企业现有的设备是否与验收申请一致;

3.企业使用能源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有文字标识牌,现场是否有标示治理工艺流图;

6.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上墙;

7.是否设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台帐;

8.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是否落实排污口规范化;

9.危险废物是否落实规范化贮存;

10.危险废物是否委托资质单位转移处理;

11.验收监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

12.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官方辟谣||自主验收不是不用验收,环评审批免费,不代表环评编制免费,环评还需资质

解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佛山日报全媒体讯 记者梁建荣报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那么,以后是否不用验收了?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环评是否不收费了……针对连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一系列问题,27日上午,市环保局专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新《条例》实施后,以后是否不用验收了?

对此,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振华表示,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由此可见,仍有验收环节,而且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此外,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

陈振华表示,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以后环评是否收费,也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陈振华解释,新《条例》提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企业委托第三方做环评是市场行为。简而言之,环评审核、审批、备案不收费,不代表企业开展环评不收费!

在陈振华看来,《条例》透露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监管思路的重大改变。“以前更多靠环保部门监管,让企业来落实环保措施,如今更多是靠企业自觉。”陈振华表示,将探索新的监管方式。以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推进信息公开、诚实守信为手段,以严格执法、大数据监管、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为保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形成企业守法、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参与的共治局面。

十一后:项目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

而2016年9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十一后: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更严格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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