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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时间:2019-01-16 14:0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提高铁路电气化率,适度超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港口岸电、机场桥电系统,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参与)

  积极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积极建设绿色航运示范区。2020年底前,打造十堰丹江水库、鄂州梁子湖“绿色航运示范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14.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重点保障清洁柴油供应质量。推进武汉石化、荆门石化、潜江金澳等炼油企业油品升级改造。(省能源局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鼓励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提前供应。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按职责负责)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参与)

  15.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强机动车生产领域源头管控。严厉打击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违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强化车用尿素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积极搭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各地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参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的机动车维护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16.加强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全省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每千克的柴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大力开展港口岸电建设。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方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武汉、宜昌、荆州、黄石等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参与)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各地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实际,由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武汉市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湖北机场集团等参与)

  (四)开展工业污染源减排治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17.实施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加快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于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2018年底前除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外其他机组实现超低排放;2019年底前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氮氧化物深度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武汉、襄阳、宜昌等地2019年底前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稳步推进燃气机组脱硝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18.实施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推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重点城市,涉及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等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全部严格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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