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13 11:22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日前,安庆发布《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城镇规划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负其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专项用于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

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检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石材加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商用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混凝土拌和站、预拌砂浆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运输、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场、露天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建材车运输扬尘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矿山、已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及其附属搅拌站、道路管养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及物料装卸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及其附属搅拌站、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重型货运车辆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的划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生产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铁路施工、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处负责其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其附属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对有争议的管辖问题,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转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施工单位申请扬尘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资金拨付时应附扬尘污染防治清单。

第九条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不具备联网条件的,项目完工前,保存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

第十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和堆放、砂浆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并设置喷淋设施,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措施;

(五)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六)及时封闭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凌空抛洒;

(七)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的方式封闭;

(八)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编辑:李丹

0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0人参与 | 0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17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