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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13 11:22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三)港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监控系统需满足港区作业范围全覆盖、全时段监控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露天煤场,已设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场所应当限期迁入全密闭煤炭交易场所。非规划区内设立的,应当做好围挡、覆盖、洒水、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逐步实行全密闭储存。

第二十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管委会)、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对,重点扬尘防治项目应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管控。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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