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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3-18 09:5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6.2.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 对于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臭气浓度为一次最大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4 对于大气污染物的厂区、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臭气浓度为一次最大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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