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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6-19 11: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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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王宇航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增效,系统提升。统筹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协同,推动行业治理水平系统提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推动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下同)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二、指标要求

焦化行业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运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总体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中焦化工序指标要求,还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150、100、8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指标限值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具体控制措施见附表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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