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1: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关,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鼓励地方制定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推进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兼并重组。半焦(兰炭)产业合理控制产业规模,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陕西、新疆等省(区)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依法依规淘汰焦化落后产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提高重点区域焦化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物耗、水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应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重点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强化源头治理,鼓励焦炉采用分段(多段)燃烧、废气循环、负压装煤等源头控制措施。脱硫、脱硝、除尘等末端治理应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通过建设备用设施或多仓室改造有效减少治理设施检修时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安装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避免直接放散。
加强VOCs全过程治理。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半焦炉装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气外逸;采用蒸汽、干法等节水节能型熄焦方式,鼓励余热利用;加强出焦输送设施封闭和废气收集处理。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磺(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焦油渣干化、生产废水处理、化学产品深加工等设施或车间收集的低浓度VOCs废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作为助燃风引入燃烧装置。
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皮带通廊等方式运输。各地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换电站建设等清洁运输重大事项,提高清洁方式运输货运量。
(三)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完成4.6亿吨焦化产能清洁生产改造。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推广应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现有焦化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煤炭清洁利用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运输方式,打造绿色供应链。
(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在煤气净化、油库、化学产品深加工等区域安装VOCs监测设备。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建设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
加强运行管理。强化热工调节,保持生产稳定。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加强炉门清理与泄漏修复管理,根据产尘点距离合理设置捕集装置。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推焦除尘风机、焦炉烟囱风机和煤气鼓风机等事故检修频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严禁采用未达标的生产废水直接熄焦。规范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高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数据动态分析和预警应用。
强化运输管理。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企业应使用达标车辆运输,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的达标管理。具体要求见附表5。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政策措施
焦化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对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焦化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差别化电价、信贷金融等政策。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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