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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涛快评EOD新规: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时间:2024-01-03 10:05

来源:中国水网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采用 EOD 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用于指导和规范项目谋划、设计、实施、评估、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组织主体,负责组织领导、项目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评估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为项目立项、生态环境治理、资源要素保障、关联产业发展、融资支持等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

第五条 项目各参与方应坚持守正创新,严格落实项目立项、招投标、投融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资产处置、资金使用、债务管控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合规开展政策、机制、措施等探索创新。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六条 项目组织主体建立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

第七条 识别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现状调查与成因分析。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成因分析结果,选择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支撑作用大、实施必要性强、工作基础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包括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益性,属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矿山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三同时”环保设施等非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不纳入;

(二)精准性,生态环境治理措施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品质。仅以调水、水资源利用为目的水系连通,或仅为河道清淤、防洪堤坝、边坡维护、滑坡治理、景观绿化等,而无实质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的不纳入;

(三)关联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价值能够关联到具体的产业项目上,项目收益具有确定性,增强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投入意愿;

(四)可行性,技术路线和工程措施科学合理,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不符合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宜沙则沙原则,违反自然规律、大量使用非乡土植物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错位修复、过度修复的不纳入;

(五)确定性,组织实施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短期能够落地实施。片区综合开发、污染场地修复+原位开发项目等实施规模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策风险大的暂不纳入;

(六)其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不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调查评估等工作任务不纳入。

第八条 识别发展空间大、市场预期好、项目收益佳、反哺能力强的优势产业。分析生态环境治理对优势产业的价值提升作用,将价值提升空间较大的优势产业确定为关联产业。

关联产业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经济作物种植、生态旅游、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

(二)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

(三)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

(四)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发展光伏、种植养殖与加工等复合型产业;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

关联产业及其建设内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

(二)“两高一低”项目;

(三)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

第九条 项目各部分内容类型不宜过杂、布局不宜分散,避免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内容纳入项目范围。项目内容应相对聚焦,区域范围应相对集中。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内容深度融合,空间临近或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互为条件,作为整体项目统筹实施。

第十条 对项目内容中涉及的用地用海、资源能源、环境权益、人才技术等要素开展可获得性分析,强化项目可落地性。鼓励利用项目周边其他有效资源,提升项目增值空间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分析一体化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用地用海、经营权益、预期收益等能够依法依规归属于同一个市场主体。项目投资建设与运维经营等由该主体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仅涉及项目建设,不包含生态环境治理运营维护和关联产业生产经营的项目不适宜采用 EOD 模式。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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