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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9 11:34

来源:中国大气网

(二)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

一是根据《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订)》(豫环攻坚办〔2020〕15号),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辖市、前五名的省辖市所辖区、前十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后五名的省辖市所辖区、后十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经济惩罚。

二是根据我省污染攻坚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首次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奖励1000万元。

三是对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县(市、区),按不高于1000万元奖励;对创建省级生态县的县(市、区)按不高于500万元奖励。

四是其他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PM10、PM2.5、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四项指标改善情况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40%、20%、10%。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审计监督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的,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和定额奖励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防治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防治资金,市县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下达防治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地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取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在防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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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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