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11:16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旗县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机械的优先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在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四章 联防联控联治
第三十四条 本市与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原则,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落实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推动建立呼包鄂乌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措施,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呼包鄂乌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同步实施联合应对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与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共同推动呼包鄂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加强技术交流和联合培训,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市与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共同建立呼包鄂乌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大气污染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气象观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企业环境征信等信息的区域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跨市域大气污染纠纷,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领域,推动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等物料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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