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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印发 实施环保奖惩制度

时间:2016-12-28 11:17

来源:中国大气网

  第三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

  (三)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状况(包括水源、出厂水及水龙头水)。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及时将有关部门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同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以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责任: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负责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

  (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百姓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部门责任:

  (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任:

  (一)负责省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开展海洋浒苔暴发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负责省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和水生生物湿地。加强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三)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渔业养殖污染防治。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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