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1 10:20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恶臭(异味)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
排放恶臭(异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
3.2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恶臭(异味)污染源。污染源。以下简称现有源。
3.3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和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和扩恶臭(异味)污染源。以下简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
3.4恶臭(异味)污染物odor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5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6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出口计高度,单位为m。
3.7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15K,压力,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恶臭(异味)污染物(除臭气浓度外)(除臭气浓度外)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9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值,单位kg/h。
3.10周界enterpriseboundary
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1周界监控点referencepointatenterpriseboundary
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线上。根据恶臭(异味)恶臭(异味)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于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于恶臭(异味)污染源周界内靠近边界的位置。
3.12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设施或建筑物排出或逸散出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3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odo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恶臭(异味)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焚烧装置、催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等离子体装置、光解装置、光催化装置或者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3.14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controlfacilitiesforodorpollutants
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
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式中:P——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
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
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
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
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15工业区industrialarea
根据政府规划确认的用于进行集中工业生产的区域。
3.16非工业区non-industrialarea
除工业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3规定和表4的规定。
4.3污染源监控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确定。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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