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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

时间:2017-02-24 15:14

来源:吉林省环保厅

  夯实重金属风险防控基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淘 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 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建立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科学确 定涉重产业发展规模、 结构和空间布局, 严格涉重行业分布集 中、发展速度快、 布局调整较大、 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的环境 准 入,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实施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深化重金属重点区域分类 防控,以水稻、玉米和蔬菜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开 展工矿企业周边、污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重点区域的农产品产 地分布范围和面积调查,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调 查,摸清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底数, 涉重企业(园区)开展重金属排放及周边大气、 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 测,优化调整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省的重 金属环境监测体系。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开展危险 废物普查工作, 全面掌握我省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转移、 贮存、利用、处置的状况,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数据 库。统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布局,引导市 (州)建立危险废物综 合处置单位,改造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高危险废物安 全处置水平。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推动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对废弃物焚 烧、制浆造纸、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镁生产和遗体火化9个二噁 英类 POPs以及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 (PFOS)、六溴环十二烷(HBCD)生产/加工企业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对二噁英排放情况 进行监督性监测。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 设,扩大医疗废物集中设施服务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 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建立全省医疗废物协同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 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政策。

  严格防控化学物质污染风险。 开展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 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生产、使用、消费过程中污染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规模化生产并进 入市场。严格限制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使 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 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

  第八节 全面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 “长吉平+1” 四市共治大气污染,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以及 “三 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在清洁水体专项行动、清洁空气专项行 动、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能力与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统筹谋 划一批 “基础 扎实、 投资合理、 效益明显” 的大项目、 好项目。 建立市 (州)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编制五年项目总体实施方 案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强化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项目 库信息,做到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项 目谋划、储备、推进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保 护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 任制、 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 管 理 制, 勘察 设 计、 施 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招标采购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强化对建设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的监督管 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进度达到要求。充分发挥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用,对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营开展 监督考评,确保稳定运行。

  第四章 完善管理体系 强化制度支撑

  丰富完善环境管理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司法体 系、制度体系、考核体系, 以制 (修) 订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加快环境司法衔接完善环境法治,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以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和健全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确 保政府履责,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顺 利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政策和机制体制保 障,增强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动力。

  第一节 完善环境法规政策

  制 (修)定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条例。制定和实 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黑 土地保护条例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 性法规,修订节约能源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森林管理条例、集 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法规。 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农业污染源管理办 法、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逐步完 善 生 态 补偿、 湿地 保 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补助 性和奖励性等补偿方式,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行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源头生态补偿机制,探索 建立生态补偿综合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节 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财税、金 融、 价 格 等 政 策。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 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投融 资政策,广泛与金融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广绿色信贷,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风险企业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成立环 保基金、推行环保设备租赁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 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重大生态工程、污染治理项目通过资 本市场进行融资。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培育排 污权交易市场,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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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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