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1 13: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新一轮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空气质量改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明确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二)完善法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税法实施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的力度,将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监管执法、科研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对主动使用清洁能源、提前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个人予以奖励。多源筹资,通过创新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强化环境监管,加快项目实施各地要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基层、到人员,实行“一区一策”、精准防控。加大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与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违法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联动机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推进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库,督促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尽快开工建设并按时限要求完成和投运。
(四)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完善设区城市以及县级城镇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合理扩增、科学设置自动监测站点,加强监测质控和运行管理,建立大气污染治理动态评估与管理平台,完善自治区、市两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业务平台建设,为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支持。完善大气污染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注重从源头解析和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瓶颈问题,推进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建立全区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系统平台。组织开展大气氧化过程、源贡献、区域性污染影响因素以及细颗粒物、臭氧、有毒有害气体形成、污染机理和控制对策研究,研究开发、引进推广一批清洁生产、高效除尘、细颗粒物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清洁煤燃烧等先进技术。
(五)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考核加大工作督查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实行重点任务完成进度信息调度、工作进展和成效通报、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公布等制度。根据《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桂组发〔2015〕2号),将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市、县及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每年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2015年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具体期限,于2017年7月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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