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5 10: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2.构建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和预警体系
建立全区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加强生态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遥感、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集成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并纳入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研究建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预警体系,对生态系统变化、物种灭绝风险、人类干扰等进行预警,推动建立统一的监测预警评估信息发布机制。
3.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与监管
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发挥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事前预防作用,减少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挤占,合理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使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合理布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基于生态承载力确定游客数量。加强交通运输项目中的生物廊道建设,减少生态阻隔,加强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第七章强化全程风险管控,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将环境风险管控纳入常态化管理,推动环境风险防控由事后应急管理向全过程管控转变,实现事前严防严控,事中响应、事后追责赔偿。“防”“控”并重,在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做好全过程、精细化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安全管理,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加强环境风险管控
1.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与防控
加大力度实施重点行业风险源管控,对全区已筛查的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实施台账管理模式,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强化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的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禁止轻芳烃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2019年起,禁止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基硫酰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2020年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与评估
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继续开展企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工作,推进分级分类管理,严格高风险企业监管。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对重点风险源、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十三五”期间,全区环境风险事件总数累计下降10%。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明确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的防范风险能力。
3.提高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联动的环境事件应急网络,强化风险预警,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加强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建立预案评估制度。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省、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推动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节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
1.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以铅、汞、镉、砷和铬重金属作为防控重点,在火电、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制革、电镀、铅蓄电池、电石法生产PVC、冶金等重点行业进行统筹规划治理。自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有色金属、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和综合整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自2017年起,所有重点涉重监控企业周边将全面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业每单位产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减少50%;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
2.深化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
以乌拉特后旗、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3个重点防控区为核心,开展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污染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优化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明确重点防控区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和配套政策,完善区域行业准入条件,实现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有效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达到国家考核目标控制要求。
第三节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1.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放射源的生产、出厂、使用、转移、转让、退役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移动放射源作业实时定位监管。规范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确保核设施、铀矿冶、伴生矿及核技术利用设施安全运行,严防金属制品放射性污染事件发生,含放射性稀土废渣安全贮存率和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100%,伴生矿开发利用废气、废水排放低于标准要求,铀矿冶设施满足防护和保护规定。加快实施口岸辐射环境安全管控,提高口岸进出口货物的安全监控能力。加快内蒙古包头放射性废物库安保升级,完成内蒙古包头20万立方米的放射性废物新库的选址、建设。推进核设施安全改进,促进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外围规划限制区的划定,核燃料元件厂核安全关键岗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反恐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系统建设。开展核安全预警、水源地保护、城市电磁环境等区域性、流域性环境调查与评价,推进白云鄂博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钍的环境影响与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构建环境与健康风险哨点监测网。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化建设率达100%。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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