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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时间:2017-07-05 10: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第九章实施六大重点工程,保障规划顺利推进

为有效推进主要任务实施,保障规划目标实现,规划重点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六大类重点工程。建立项目库,强化项目绩效管理。项目投入以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章强化实施保障措施,严格规划评估考核

第一节落实环保职责,严格评估考核

按照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规划实施分工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规划实施评估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盟市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在2018年、202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责任追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与修订为基础,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面法规、规章体系。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推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自治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加大环保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规定,做好生态环保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对生态环保的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水、土壤、重点生态保护治理等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建立环保基金,吸纳社会资本,破解资金约束。推进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推行绿色信贷。完善和健全税收、收费政策。

第四节加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

加快环境科技创新体制的改革,构建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体系,搭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推动建立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校院所加强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重点开展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火电、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技术,VOCs控制技术,雾霾污染机理与控制技术,造纸、酒精、发酵、医药、淀粉废水深度处理,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立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打造环保产业核心区,鼓励推行第三方污染治理,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节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规则》等具体工作办法,研究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和企业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利用12369环保热线、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信息化平台等新兴媒体,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完善24小时舆情监测制度,解决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政府信息公开与群众监督的社会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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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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