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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7-07-25 10:50

来源:连云港市环保局

(五)实施移动源VOCs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根据省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按时完成省下达的高污染车辆淘汰任务。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5%以上,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0%以上。各县区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2.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农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供受电建设。2017年起,公务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2019年起,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由市港口管理局、市交通局牵头,连云港海事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

(六)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以油码头为重点推进油气回收。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市、县(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整治。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重复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等参与)

3.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2017年4月底前,市、县(区)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由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4.开展建筑涂料替代。2017年9月底前,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0年,全市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按省统一部署,建设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由市环保局牵头,法制办等参与)

(二)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2017年5月底前,要求各化工园区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内的重点VOCs排放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试点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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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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