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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时间:2017-08-17 10:4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4.2.1道路交通网格

以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环路、交通道口、交通枢纽等为监测对象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2工地扬尘网格

为监测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及干散货码头堆场等场所扬尘颗粒物实时浓度及变化趋势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3涉气企业网格

为监测城市主要涉气企业边界及扩散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浓度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4工业园区网格

为监测城市主要工业园区等污染聚集区的边界及扩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浓度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5生活源网格

为监测群众生活污染源(主要包括家庭、住宿业、餐饮业、医院等炉灶,取暖设备,城市垃圾堆放、焚烧等)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网格,代表范围为群众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生活污染物源排放影响的区域。

4.3梯度站

以监测城市大气污染物垂直分布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位。

5布设原则

5.1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及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5.2可比性

同类型监测点位设置环境条件应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5.3科学性

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各网格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5.4经济性

不同监测网格之间,有同类型的监测点位置重合时,应对重合的点位进行整合,避免点位的重复建设。当不同污染源区域网格之间空间布局有交叉时,采用计算等标污染负荷的方式,优选布设排放量较高的污染源。

5.5持续性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结合当地规划考虑,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的监测需要。

6布设要求

6.1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格

6.1.1以城市主城区为监测区域,将监测区域均匀划分成若干监测网格,每个网格不超过2km×2km,在每个网格的交点上设置微型空气监测站。

6.1.2针对重点区域(如学校、体育场等居民活动水平较高区域)可按需求进行点位加密。

6.1.3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污染源区域监控网格

6.2.1道路交通网格

6.2.1.1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格基础上,在城市重要交通路口、重要交通枢纽(汽车站,公交站,火车站等)以及易拥堵路段设置微型空气监测站;在城市的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重要交通路口设置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对于道路交通监测点位,一般应设置于行车道的下风向一侧,根据车流量的大小、车道两侧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确定布点位置,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m。

6.2.1.2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2工地扬尘网格

6.2.2.1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等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其中至少一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可与视频监控相结合;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工地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工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6.2.2.2混凝土搅拌站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搅拌站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宜选择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和距离料仓等主要扬尘源5m处;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搅拌站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6.2.2.3干散货码头堆场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码头堆场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码头堆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宜设置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分别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和主要的车辆出入口各设置一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如主要装卸点作业时有喷水作业的,小型颗粒物监测站设置时应避开喷水的影响;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码头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码头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6.2.2.4点位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占地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占地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建筑工地,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b)市政工程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每个标段宜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c)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2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4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d)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堆场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6.2.2.5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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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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