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7 10:4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9.3.3质控设备的检修
质控设备的检修参照HJ193-2005。
10系统校准
10.1微型空气监测站
10.1.1组合校准
10.1.1.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组合校准。
10.1.1.2微型空气监测站组合校准周期:1周。
10.1.2传递校准
10.1.2.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传递校准。
10.1.2.2微型空气监测站传递校准周期:
a)常规4周;
b)污染浓度长期较高的企业(单个参数月均值超过最近国控点的1倍),校准周期缩短至2周。
10.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参照HJ193-2005。
11数据有效性判断
11.1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所有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全部参与统计。
11.2对于因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判断为无效数据。
11.3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
11.4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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