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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工业源VOCs控制标准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7-09-07 11:01

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

作者:郭森、周学双等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涉及众多行业,且以无组织排放为主,我国对VOCs污染控制相对滞后,配套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不完善。选择最早开展VOCs治理工作的美国进行研究,分析其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并总结了主要特点;同时梳理我国目前废气污染物控制标准体系现状,分析了其特点和主要问题,提出对石化化工企业污染源进行归类解析的思路,通过分析不同污染源的主要特点研究污染源的控制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工业源VOCs控制标准体系顶层设计的建议,为我国VOCs污染控制管理提供参考。

近年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有效控制VOCs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中的热点问题。VOCs以无组织排放为主,而我国从目标控制入手的传统污染物排放管理理念已不能满足当前VOCs排放控制管理的需要。因此,研究分析国外发达国家污染控制标准,对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工业源VOCs控制标准体系概况

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但这套标准体系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在末端环节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速率来控制污染物排放,并不适用于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VOCs。

现行标准体系框架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其中,涉及VOCs的综合性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项标准;行业性排放标准主要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等10余项标准。此外,近年来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VOCs污染控制的地方排放标准,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和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等。

现行标准特点及问题

我国现行涉及VOCs的控制标准的最大特点是通过末端控制限制污染物排放。对于有组织排放的污染源,通过规定综合性指标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于无组织排放污染源,大部分标准是通过设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控制,只有少数标准,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从设计、运行操作、泄漏控制等方面提出要求。这样的控制标准难以满足有效控制VOCs排放的需要。

第一,末端控制的思路不适宜管理无组织排放的VOCs。我国污染物排放管理的传统理念是重“排放限值”、轻“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主要是从目标控制入手,即:规定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规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厂界浓度。这种传统的污染控制管理方式,对于管理传统的SO2、NOx等以有组织排放为主的污染物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难以在现阶段有效控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VOCs。而且,一些工厂受地形、设备、构筑物以及厂区热岛效应的影响,通常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可能会在厂界外一定距离出现,依靠现有的厂界标准难以有效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第二,标准覆盖不全面。美国统计的VOCs种类数量达上千种,而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仅规定了近20类VOCs物质,远不能满足VOCs污染控制的要求。而行业标准覆盖也无法满足需要。例如,石化化工行业生产工序多样、行业划分复杂,生产的化工产品种类达4万多种,2011年全国主要化学品生产总量达4.18亿吨,仅靠几项行业标准难以体现石化化工行业产品品种、生产工艺、行业划分的多样性和交联性。

第三,不利于精细化管理的推进。精细化管理是对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确定的污染控制手段,有利于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而现有“末端控制”的标准体系难以实现“一企业一办法”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不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开展,难以达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要求。

美国工业源VOCs控制标准体系简介

作为全球最早开展VOCs污染控制的国家,美国在总结数十年污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目前已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VOCs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VOCs控制标准均借鉴了美国控制标准的制定经验。在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关于VOCs的排放控制涉及诸多行业,如炼油、石化、精细化工、油品储运、制药、表面涂装、出版印刷、铸造、服装干洗等,均分别制定了相关排放标准。对于涉及VOCs的不同排放环节,如工艺排气、设备泄漏、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等,美国也分别规定了排放标准。通过不断完善控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治理,美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由1970年的3466万吨下降到2012年的1783万吨。

标准体系分类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清洁空气法》(CAA)和《美国联邦法规》(CFR)中。工业源控制标准主要将大气污染物分为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两类,并结合现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的分类进行分层级控制。上述两类标准均涉及VOCs物质的污染控制。

美国将全国不同区域分为达标地区和未达标地区。达标地区的新建污染源采用最佳可得的控制技术(BACT);未达标地区的新建污染源采用最低可得排放率(LAER);对于所有现有排放源,则统一采用合理可得的控制技术(RACT);对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主要污染源,要求采用最大可得控制技术(MACT);对于有毒有害污染物小污染源,要求采用一般可达控制标准(GACT)。

基于污染控制技术制定的严格程度,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统一制定了常规污染物中的《新建污染源实施标准》(NSPS)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对于常规污染物中现有排放源的控制分为两种,其中非指定污染物直接由各州制定控制计划;指定污染物则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公布排放指南,各州据此制定控制计划。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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