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9 09:38
来源:大同市政府
(2)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80%。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每个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每个县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政管委。
(3)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分局。
3、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严格落实《大同市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百日专项治理整顿方案》,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煤管局。
4、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
(1)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施工工地、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政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加大对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的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市经信委要将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1、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余实施采暖季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办。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区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监测站报送降尘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的要求,10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预案修订并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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