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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定《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27 10:06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环保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全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助资金。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电代煤气代煤等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农村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大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

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二)农村地区气代煤补助标准

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三)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四)火电关停淘汰补助标准

省级对关停机组按300元/千瓦给予奖补,已列入国家“十三五”。淘汰关停计划机组、违法违规建设机组、运行寿命期满机组以及选择电力容量指标交易的除外。

(五)露天矿山治理

主要对责任主体灭失的427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绿化,按照支出责任划分,补助资金以适当奖励和补助为主。

以下为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全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助资金。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电代煤气代煤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大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本地任务推进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省重点任务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制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量测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按程序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汇总省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省有关部门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督导检查。

省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负责《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重点任务量确定年度目标,组织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积极组

织和推动各项任务的实施。市、县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具体负责治理任务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开展。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筹措及分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拔、后清算办法。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等任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按50%比例预拨资金;剩余50%待任务竣工验收后,按照核定的任务完成量予以清算。

(一)资金预拨。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意见预拨资金。各市收到资金后,要及时提出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在30日内批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资金清算。省重点任务牵头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年度及本年度任务验收核定结果。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任务验收核定结果,结合各市预拨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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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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