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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定《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27 10:06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环保部

各市、县政府要重视和强化重点任务实施情况的统计、核查与确认工作,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务核定方式如下:

1、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任务由各县(市、区)通过“二上一下”方式核定。

一上:由相关村负责对本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确认登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其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县(市、区)政府对所辖乡镇、村登记并核查确认的情况进行再核 查,最终确定本县(市、区)农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际实施情况。

一下:经县(市、区)政府核查确定(通过验收)的本县农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际实施情况返回各村,由其在本村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经公示无异议后,返回县(市、区)政府,依据此结果进行补贴资金的清算申请。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任务核查结果审核汇总后报省重点任务牵头部门核定。

2、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任务通过逐级申报办法核定。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核查确认后的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汇总后报送省重点任务牵头部门核定。

第十条 省级使用补助资金的按项目法分配。由省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组织专家论证,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需求计划。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补助意见。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第十二条农村地区气代煤补助标准。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第十三条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第十四条 火电关停淘汰补助标准。省级对关停机组按300元/千瓦给予奖补,已列入国家“十三五”淘汰关停计划机组、违法违规建设机组、运行寿命期满机组以及选择电力容量指标交易的除外。

第十五条 露天矿山治理。主要对责任主体灭失的427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绿化,按照支出责任划分,补助资金以适当奖励和补助为主。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要围绕《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开支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三下降”,即全省PM2.5浓度下降,降至57微克/立方米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消减

38.7万吨、31.1万吨;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全省压减散煤3000万吨。全省村镇气代煤电代煤完成600万户以上,县城及以上城市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吸引社会投资、改善空气质量等。

第二十二条 各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绩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在各市绩效评价基础上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任务牵头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减排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重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对象为各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保定、廊坊禁煤区农村电代煤、气代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239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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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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