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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8-01-15 13:15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依据国家修定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要求,逐步开展港口储存装卸过程油气回收、船舶油气回收。依据国家码头回收油品的处置政策方案及修订后的储油库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全省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工作。落实国家对我省率先实施新建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的要求。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落实国家对我省油船应率先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要求。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按照国家发布的名录,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汽修行业要率先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4.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根据我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进“无煤区”建设工作。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加快标准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制修订的制药、农药、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要求,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加快挥发性有机物系列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部署,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石化工业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乙烯、芳烃”等工业企业、制药工业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不含医药中间体)”工业企业、农药制造工业中“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工业企业需在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汽车制造业需在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印刷工业、电子工业需在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定期公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4.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根据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5.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各市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石化企业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管,监测过程和结果应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石化行业VOCs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6.完善经济政策。按照国家安排,落实VOCs纳入环境税征收相关要求。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市要加强VOCs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通过列支中央、省、市三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贯彻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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