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6 09:40
来源:安徽环保
3、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对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或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建设,运行维护记录是否齐全并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4、“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重点督查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情况,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的,可开展手工监测。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5、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6、各类扬烟尘污染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搅拌站、非煤矿山、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场所防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冬季封土”实施情况。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整治取缔情况。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情况。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及岸电设施改造建设情况。
7、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检查高污染车辆限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措施等落实情况。机动车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重型车辆绕行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8、各地超常规措施执行情况。
9、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10、省环保厅“双随机”抽查企业及厅领导批示的有关环境信访案件。
问题处理
(一)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省大气办名义交被督查市政府,抄送被督查市环保局。同时,督促地方严肃查处,举一反三,尽快整改到位。一般性问题整改情况可由被督查市环保部门直接向督查组反馈,督查组每天汇总上报。
(二)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省环保厅定期向相关市发督办通报,进一步督促落实;相关市环保局需书面反馈督办问题整改情况,逐一销号。
(三)省大气办根据督查情况及时编发简报,重点反映各地工作中好的措施和做法、督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督查简报报送厅领导,抄送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和环保局,以及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
(四)对督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以及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定期向社会公开,责成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五)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省环保厅将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并视情况同步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切实发挥督查震慑效果。对有关地方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将纳入省级环保督查内容。
(六)加强宣传报道,对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工作情况等进行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督查相关情况。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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