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30 10:18
来源: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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