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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发布 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时间:2018-05-03 11: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厅

2.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4台机组合计1860MW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3.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底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4.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治理力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区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各地2018年7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排查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各地要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并于2018年7月底前将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重点对有色熔炼加工、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矿山开采,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木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进行规范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7.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严控重型柴油车进城。(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道路执法检查,查处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强自治区和设区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推动建立检测/维护(I/M)制度,严厉查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为环保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推进各设区市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设区城市2018年底前要在入城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对遥感监测发现车辆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3.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推动炼油企业细化落实油品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底前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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