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13:27
来源:深圳市环保局
2018年10月31日前,建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和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8年11月30日前,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机械信息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数据信息系统。(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负责)
(六)工业源减排工程。
1.财政补贴项目。
2018年6月30日前,制定电厂、锅炉、VOC综合整治等工业源减排项目财政补贴政策。(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电厂排放升级项目。
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燃气电厂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2018年10月31日前,督促全市7家燃气电厂,各完成1台以上燃气机组低氮燃烧器升级或烟气脱硝改造。(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8年11月1日起,停止调度未完成低氮燃烧器升级或烟气脱硝改造的燃气机组上网发电。(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2018年12月31日前,提高妈湾电厂燃煤品质,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脱硫效率98%以上、综合脱硝效率88%以上、脱硫脱硝设备投运率99.8%以上,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下降20%以上。(市能源集团负责)
3.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新建、改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禁止新审批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和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管网100%覆盖。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78%以上,全年天然气供应量9亿立方米以上。(市燃气集团负责)
每月对辖区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开展1次以上执法检查及废气监测。2018年6月30日前,辖区燃用柴油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污染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辖区5蒸吨以上天然气锅炉的低氮燃烧器改造。(各区负责)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燃轻油锅炉(非承压锅炉)普查,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清洁能源改造。(各区负责)
4.VOC治理项目。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233家省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情况的核查评估,完成13家市重点监管企业及1家包装印刷企业的综合整治,拟定包装印刷、医药等重点VOC监管企业名单。(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市控重点VOC监管企业综合整治。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辖区包装印刷企业原辅材料低VOC改造,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生产企业VOC综合整治,及工业涂装生产线原辅材料低VOC改造。未完成改造的,依法责令停产。(各区负责)
严格执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家具成品及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SZJG52-2016)和《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SZJG48-2014)等技术规范,开展销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专项检查,抽检范围不少于20批次。开展建筑装饰装修涂料销售市场专项检查,抽检范围不少于200批次。开展家具产品专项检查,抽检范围不少于150批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上述特区技术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将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要求列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开展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检工地不少于200个。对不遵守以上要求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信息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各区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类项目,必须采购成品构件,严禁现场喷涂。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作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开展交通工程涂料检查,抽查项目不少于50个。(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七)绿色港航工程。
1.岸电使用率提升项目。
2018年7月1日起,加大对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补贴力度,全年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深圳港使用岸电的艘次数,占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总艘次的5%以上。2018年12月31日前,新建5个专业化泊位岸电供应设施。(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8年6月30日前,参照市财政补贴标准,制定辖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费用财政补贴政策。(宝安区、盐田区、南山区负责)
2.船舶排放提升项目。
2018年4月30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加油加水补给船、船舶垃圾和污水清运船等港口工作船舶应使用电能或者天然气动力,拖轮应使用电能、天然气或油电混合动力;新登记注册的港口工作船舶排气应达到国际海事组织TierⅢ标准,烟气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一级。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4艘港口工作船舶排气治理,并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确保船舶排气达到国际海事组织TierⅢ标准,烟气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一级;建设船舶排气监测执法信息管理平台,深圳港东西港区各配置1套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购置3套内河船舶排气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深圳海事局负责)
推广使用电动港口工作船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1条电动执法船设计方案和新船订购工作。(深圳海事局负责)
2018年4月30日起,拖轮公司新增、更新运力船舶应使用电动、天然气、油电混合动力,拖轮排气应达到国际海事组织TierⅢ标准,烟气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一级。2018年9月30日前,开展天然气动力拖轮港口作业实验。根据实验结果,制定深圳市天然气动力拖轮推广应用方案。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4艘柴油动力拖轮排气治理,并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确保船舶排气达到国际海事组织TierⅢ标准,烟气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一级。(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制定鼓励性政策,2018年7月1日起,推动靠泊深圳港的船舶在珠三角排放控制区航行期间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油。(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8年6月30日前,参照市财政补贴标准,制定辖区港口工作船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和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财政补贴政策。(宝安区、盐田区、南山区和大鹏新区负责)
(八)绿色施工工程。
1.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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