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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06 14:16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防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配合)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二)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理顺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按照全省安排部署,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廊坊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廊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市环保局负责)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廊坊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负责)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时,不得干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要按省要求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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