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9 11:08
来源:陇南市政府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8.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
全面开展铁合金、有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调查摸底,建立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源清单,对长期超标排放的,要制定达标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高架源环境监管,实现实时在线联网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建立负面清单台账,坚持“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多措并举,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9.完善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
持续推进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全市铁合金、水泥、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重点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结合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查“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在铁合金、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2.强化施工和堆场扬尘综合防治
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土方施工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2018年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6%以上。同时,要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2018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防尘设施。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13.强化道路扬尘防控
积极推进道路洒水抑尘,持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武都区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6%以上,其他县区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6-8%。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4.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
加强环保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老旧车淘汰力度,同时做好淘汰和拆解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0.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启动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加大车用燃油质量监管,防止加油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五)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1.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从制度、人员、监管、奖罚等各个方面进行保障,真正运行好“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监管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武都区城区及城郊建成空气质量微测网,逐步提升“网格化”监管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餐饮业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武都区建成区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基础上,其他区域餐饮业要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经营户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坚决取缔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炉灶、流动经营等餐饮摊点。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23.继续落实“四个”禁烧
全面落实《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陇政发〔2017〕68号)相关要求,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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