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1 10:48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起草领导小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制度、规定;二是针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做好日常的指导、监督、协调、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三是制定量化考核标准,组织实施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四是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工作形势,对存在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1. 各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责任
(1)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辖区政府(管委会)行政主要领导是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成立专门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领导机构,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研判、调度,开展辖区政府(管委会)层面的巡查、抽查,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监管考核制度,纳入辖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3)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辖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是整个辖区总网格的包保监管责任人,辖区内各级细化网格(含每一个建筑工地)均需明确包保监管责任人。各级细化网格包保监管责任人必须逐日开展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工地苫盖、洒水喷淋降尘、使用“三池一设备”、各参建主体工作台帐等内容,督促各参建主体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详见附件),严格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罚、处理,执法事项属于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应该及时上报或移交;对于应该停工整改的工地,必须坚决停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施工或虚假停工。各级细化网格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情况定期上报上级监管网格;
(4)每个建筑工地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根据工地情况增减):工地基本情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辖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街道领导、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工地包保监督责任人及建设、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其他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等;
(5)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必须专人负责,投诉、举报案件必须及时响应、及时查处、及时回复,鼓励有奖举报;
(6)完成其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职责,做好日常的指导、监督、协调、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2)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履行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牵头职责,并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级监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3)制定、完善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及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文件;
(4)组建市级督查巡查组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巡查、抽查,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及时通报、移交、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对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的单位及责任人,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
(5)负责建设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监控系统。设立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投诉、举报。
3.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1)对从建筑工地驶出的满载渣土运输车辆因泼洒污染造成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向住建部门推送信息和取证照片;
(2)统筹安排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派出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市、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的工地执法巡查;
(3)在职权范围内,配合住建部门及时查处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4)每半个月针对各部门移交城管的案件及城管自行查处的案件办理情况,向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5)设立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投诉、举报。
4. 市交通运输局
(1)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扬尘控制;
(2)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中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3)积极对接、协调省级部门对省管辖建设的公路工程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予以支持。
5. 市环境保护局
(1)根据监测信息,定期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扬尘污染源进行分析、研判;
(2)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区域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信息;
(3)“12369”环保投诉电话及微信平台收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后,及时推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监控系统列入各年度全市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
7. 市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监控系统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8. 市新闻办
发挥新闻媒体对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督作用,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新闻报道工作。
9.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各参建主体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参建主体,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勘察)单位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勘察作业负责人按“一岗双责”(既抓工程进度又抓文明施工)要求,为项目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各参建主体必须逐日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帐。具体责任如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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