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1 10:48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1. 建设单位
(1)将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工地现场安排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
(2)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工地现场PM10监测、视频监控等扬尘信息化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工地现场PM10浓度达到规定的临界值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配合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工地源头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门工作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工地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人负责台帐管理;
(2)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要求,开工前必须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严格实施。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按规定做好工地现场PM10监测、视频监控等扬尘信息化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现场PM10浓度超过60时,立即采取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等综合降尘措施,12小时平均PM10浓度超过100时,必须停工整改、加强综合降尘措施;
(4)施工全过程,一是坚持每天自检自查,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特别是洒水、喷淋降尘和渣土、裸露地面的全苫盖;二是每天24小时对进出工地的渣土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检查、登记,规范使用“三池一设备”,未清洗干净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容易产生泼洒、滴漏的渣运车辆,不得驶出工地现场。发现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项目监督机构;三是依法依规开展渣土外运作业,对项目渣土外运全过程负责;
(5)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被责令整改的工地,必须按要求认真、及时、全面的进行整改;被责令停工的工地,非经同意,严禁复工。
3. 监理单位
(1)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建立完善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施工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PM10监测、视频监控等扬尘信息化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现场PM10浓度超过临界值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安排专门监理人员,每天对施工单位落实苫盖和洒水喷淋降尘措施进行监理,参照“旁站监理”模式,每天对施工单位工程车辆监管、规范使用“三池一设备”情况进行监理,形成台帐;
(5)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督机构。
4. 勘察单位
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制定项目勘察工作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勘察工作期间严格实施。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做到有扬尘的操作必须洒水降尘,勘察工作产生的渣土及时清运,暂不能清运的渣土必须做到全覆盖。
5. 其他主体
其他负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参照建设、施工等单位职责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责任、迅速开展工作。2018年3月10日前必须完成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内建筑工地排查统计;设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网格化巡查等相关工作。
2.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迅速进行宣传动员,2018年3月10日前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相关部门、各方参建主体,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辖区政府(管委会)、住建、环保、城管等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全面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形成压倒性高压态势,严厉处罚、严肃处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投资方和参建主体单位除经济处罚外,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从严从重处理。
4. 2018年3月10日前,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全部建筑工地严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开展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立即督促限时整改,力争3月15日前,各建筑工地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5. 2018年从3月15日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对照上报的辖区初步排查建筑工地名单,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空港经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展为期一周的全覆盖巡查,查缺补漏、确保网格完善,督促整改、攻坚克难,确保3月底前所有建筑工地均纳入网格并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到达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仍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除对项目参建主体进行处罚、处理外,将对管理责任未落实的辖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及网格包保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二、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划分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包括拆临拆违工地、城市三旧改造拆除工地、已收储土地、闲置用地、“五采”区等。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 拆临拆违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2. 城市三旧改造拆除工地扬尘监管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 已收储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由土储中心及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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