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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31 15:03

来源: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VOCs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ofVOCs

污染源排气经净化设施处理后,VOCs的去除量占净化前排气中VOCs总量的百分比。

3.1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任何1小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发布之日执行本标准。

4.1.2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涂装工序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车间或设施,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3.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且应遵守表2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若排气筒的高度介于表2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其应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内插法计算。若排气筒的高度高于40m,其应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外推法计算。内插和外推计算方法见附录A.

4.3.2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边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2或其内插外推法计算出的允许值的50%执行。

4.4污染源排气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

当排气筒VOCs的排放速率≥1.8kg/h时,其所对应的污染源排气中VOCs的去除率应不低于表3的要求。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应在第一级处理设施进口前监测总的和,在最后一级处理设施出口后监测总的和。当处理设施有来自多个污染源的废气时,应在处理设施进口前分别监测各污染源排气的和,在处理设施出口后监测总的和。当处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口时,则应在处理设施的各排放口分别监测和。

4.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要求。

4.6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按附录B执行。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建立本企业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若无污染物监测方法国家标准,排放企业应提出或推荐污染物监测方法,经省及以上监测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污染物监测方法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采用污染物监测方法国家标准。

5.2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按GB/T16157、HJ732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及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按HJ/T397、HJ/T75、HJ/T76、HJ/T373规定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检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方法。对VOCs进行检测时,检测前应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及组分构成确定预期检测的有机物,检出并用于浓度计算的VOCs质量应占排气中预期检测VOCs总质量的90%以上。工业涂装常见的VOCs组分可参见附录C。

5.2.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车间外或设施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和监测按以下要求执行:

a)污染源处于有集气系统的密闭车间内时,监控点设置在密闭车间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取浓度最大值。

b)污染源自身有集气系统,但其不是处于有集气系统的密闭车间内时,监控点设置在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取浓度最大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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