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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31 15:03

来源: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c)污染源无法置于密闭车间内且无法设置有效的集气处理系统的(如船舶制造合拢喷涂等),经县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认可,可不设车间外或设施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只对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进行监测。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在涉及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国家或本省若制(修)订了比本标准的更严格的行业排放标准或其他标准,或者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相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则执行比本标准更严的要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B.1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及其辅料,储运、取用、调配和涂装施工过程的所有作业都应在密闭的容器、设施或车间内进行。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车间,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及相应的净化处理装置,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B.2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的涂料和溶剂、沾有涂料和溶剂的抹布、洒落的涂料等,应集中收集密闭存放,防止其挥发性有机物直接向大气中散发。这些废料废物,最终应通过回收、或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或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对这些废料废物的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量等予以客观记录。

B.3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2000、HJ2026、HJ2027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B.4废气收集系统及净化处理设施应与涂装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净化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行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只有废气收集系统或净化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才能运行。

B.5空气喷涂采用湿法除漆雾时,企业应按除漆雾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设备使用、维修、日常维护等操作要求文件,并按规定使用、维修和日常维护,要保证在喷涂过程中除漆雾设施的处理效果。企业清除和收集的漆渣,应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置。企业应保留除漆雾设备使用、维修、日常维护、清渣等运行记录以及危废处理单位的废弃物接收单等文件,以此证明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B.6空气喷涂采用干式过滤装置除漆雾时,收集的漆尘或使用后替换下的含漆尘过滤材料,应交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处理或按批准的文件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企业应保留危废品种类、数量、处理时间等记录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提供危废物的明确去向。

B.7排气中的VOCs治理,采用吸附处理、但吸附体没有实施原位再生的,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定期更换吸附剂,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每次更换吸附剂前和更换吸附剂后,均应监测排气中的VOCs浓度或VOCs去除率。企业应保留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或票据、危废处理单位废弃吸附剂的接收收据、吸附剂的更换时间和更换前后的监测报告等记录,以此作为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据。

B.8排气中的VOCs治理,采用吸附处理及吸附体原位脱附再生工艺的,企业应保留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吸附剂种类、用量、吸附/脱附时间周期、脱附温度、废气温度、废气流量、污染物浓度和VOCs去除率监测周期和结果报告、吸附剂或吸附体的更换的时间等信息。

B.9废气中的VOCs治理,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等其他处理设施的,企业应保留以下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记录:

a)热力焚烧装置——燃料种类及消耗量、运行温度、排气量、排气中污染物浓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监测报告等。

b)催化燃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用量及更换日期、催化床层进出口温度、排气量、排气中污染物浓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监测报告等。

c)其他污染物处理设备——设备运行的主要参数及维护保养事项、排气量、排气中污染物浓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监测报告等。

B.10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B.11企业应建立所有含VOCs物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相关辅料)的完整使用消耗量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名称、VOCs含量、购入量、购入时间、取用量、取用时间、回收/处置量、经办/记录人等信息。企业每年还应编制“含VOCs物料的使用统计年报”。年报应包括:各类含VOCs物料的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本年度使用量、VOCs产生总量、各类污染物治理设备处理效率、VOCs排放总量(估算),等等。

B.12本附录要求企业提供的所有记录文件,保存期最少不低于3年。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涂装工序排放的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

工业涂装工序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所用涂料、溶剂和其他辅料的种类决定,主要(但不限于)有如下组分:

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甲苯、1-丁醇、环己酮、丙二醇甲醚乙酸酯、苯乙烯、乙二醇单丁醚、乙苯、乙酸甲酯、异丙醇、丙酮、乙醇、苯、三甲苯、丙二醇甲醚、甲基异丁基甲酮、异丁醇、丙二醇、甲醇、甲醛、2-丁酮、乙酸仲丁酯、丙烯酸、丁二酸二甲酯、甲酚、丁醚、乙酸乙烯酯、乙酸异丁酯、二甘醇一丁醚、乙二醇二丁酸酯、乙酸、丙二醇甲醚丙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乙二醇乙醚乙酸酯、四甲苯、丙烯酸甲酯、N,N-二甲基乙酰胺、丙醇、二氯甲烷、异佛尔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异丙苯、1-辛醇、甲基丙烯酸甲酯、苯甲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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