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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10 10: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6.2.3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的平均值:

a)≤50mg/m3时,受检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绝对误差:<20mg/m3;

b)≥50mg/m3~<500mg/m3时,受检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40%;

c)≥500mg/m3时,受检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

7检测方法

7.1实验室检测

7.1.1一般要求

7.1.1.1至少抽取3套同型号系统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

7.1.1.2检测期间除进行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7.1.1.3如果因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有效。

7.1.1.4如果因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作废;检测期间,每台(套)系统故障次数≤2次。

7.1.1.5可设定任一周期,系统进行自动校准;检测期间,自动校准周期时间应设置为≥168h。

7.1.1.6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7.1.1.7本标准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以碳计的干质量浓度。

7.1.2标准物质要求

7.1.2.1标准气体:市售有证标准气体,不确定度≤2.0%。

7.1.2.2零点标准气体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05mg/m3(以碳计)。

7.1.2.3量程标准气体采用≥90%所选量程的丙烷标气或甲烷-丙烷混合标气。

7.1.2.4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1.0%以内。

7.1.3实验室检测方法

7.1.3.1分析周期

分析周期指NMHC-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秒表计时,连续3天共测量3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7.1.3.2检出限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低浓度丙烷标准气体(≤8mg/m3),稳定后记录7次测量值数据,计算读数的标准偏差,以3.143倍标准偏差表示检出限,采用公式(1)计算,应符合表1的要求:

7.2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7.2.1一般要求

7.2.1.1实验室检测通过后才允许进行污染源排放现场检测。

7.2.1.2系统现场安装和调试技术要求应符合HJ75标准的相关内容。

7.2.1.3系统现场参比方法采样位置、采样孔数量以及采样点设置等应符合GB/T16157标准的相关要求。

7.2.1.4初检和复检期间除进行系统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7.2.1.5初检和复检期间如果因现场污染源排放故障或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故障排除或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有效。如果因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则检测结束。

7.2.1.6可设定任一周期,系统进行自动校验和校准;初检和复检期间,自动校验、校准周期时间应设置为≥24h。

7.2.1.7在90天现场运行期间,应按照质量保证计划进行必要的校准、维护和检修,系统应按规定远程传输现场监测数据。90天远程有效数据传输率达到90%以上则现场运行检测通过,否则延长运行期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如果因现场供电问题或系统故障造成系统数据缺失或传输中断,则该段时间内数据无效。

7.2.1.8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7.2.1.9标准物质的要求与实验室检测要求一致,参见7.1.2。

7.2.2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方法

当实验室指标检测全部通过后才允许进行现场检测。

7.2.2.1分析周期

现场分析周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一致,参见7.1.3.1,结果应符合表2的要求。

7.2.2.224h漂移

现场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检测方法与实验室一致,参见7.1.3.5,结果应符合表2的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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