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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8-09-13 14:1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日前,江苏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 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2 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 明确赔偿权利人。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设区市政府管辖;省域内跨设区市的以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省、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别负责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遭受的不利改变,以及导致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索赔工作。

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 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积极研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鼓励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支持诉讼。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同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加强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无法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4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5 推进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三)加强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1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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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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