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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27 10:00

来源:生态环境部

6.3 废气治理系统的划分

6.3.1 应在充分调查生产工艺、设备布置及运行控制方式、设备检修维护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废气污染源性质、废气管道及净化设施布置、热回收利用、回收粉尘及脱硫副产物的性质、综合利用等因素,进行净化系统的划分。

6.3.2 喷雾干燥塔、窑炉宜1 台设备配备1 套烟气治理系统。如确能保证2 台及以上设备同时运行,也可将废气合并为1 个治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中脱硫系统的吸收剂制备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用或者单独设置。

6.3.3 建筑陶瓷的多台自动成型压机含尘废气,推荐采用1 套除尘系统。其他含尘废气根据产尘点位置、粉尘性质等参照HJ 2020 中的相关规定划分。

6.4 工艺设计要求

6.4.1 集气系统设计

6.4.1.1 集气罩的配置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且不影响工艺操作,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含尘废气集气罩应根据产尘点设备情况,尽可能设置密闭罩或者半密闭罩。产尘设备、集气罩设置位置及设计参数等应符合GB 13691 的规定。

6.4.1.2 建筑陶瓷的自动成型压机推荐采用密闭罩将设备整体密闭。密闭罩应设置观察孔和人员进出门,设计最小风量按照设备散热要求计算后确定。吸风口宜布置在密闭罩的顶部,进风口位置应满足罩内气流不短路,气流控制速度0.5~1.0 米/秒。

6.4.1.3 含尘废气管道气流控制速度,一般采用水平管≥14 米/秒,垂直管≥12 米/秒。含尘废气治理系统设计应符合GB 13691、HJ 2020 和GB 50019 的规定。

6.4.2 脱硝系统设计

6.4.2.1 喷雾干燥塔烟气脱硝,应根据热风炉的结构形式、燃烧方式、温度分布等确定脱硝剂的喷嘴安装位置。

6.4.2.2 窑炉烟气脱硝剂的喷嘴安装位置,应设置在温度不低于850℃的高温段,喷射的脱硝剂尽量避免直接喷射到产品上。

6.4.2.3 SNCR 和SCR 工艺脱硝系统的设计,分别参照HJ 563 和HJ 562 执行。

6.4.3 除尘系统设计

6.4.3.1 除尘设备布置在车间内的,净化后的废气应设计管道接到室外高空排放,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 米,并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

6.4.3.2 袋式除尘工艺的设计参照HJ 2020 执行。

6.4.3.3 湿电除尘工艺的设计参照JB/T 11638 和HJ2028 执行。

6.4.3.4 含尘废气治理工艺的设计参照GB 13691、HJ 2020 执行。

6.4.4 脱硫系统设计

6.4.4.1 脱硫吸收塔前的烟气温度超过170℃时,应设置烟气降温预处理系统。

6.4.4.2 脱硫吸收塔出口的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应采取避免产生“石膏雨”的措施。

6.4.4.3 脱硫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设置和运行符合HJ/T75、HJ/T76 的规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

6.4.4.4 石灰-石膏法工艺脱硫系统的设计参照HJ 179 执行。

6.4.5 二次污染控制

6.4.5.1 陶瓷工业企业应从工艺、制度和管理上防止二次污染的产生,并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4.5.2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系统应按照环评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妥善收集、集中预处理,确保废水不堵塞管道,综合处理后尽量回用于生产工艺过程,外排时应满足GB25464 的规定。

6.4.5.3 除尘收集后不能利用的含重金属烟(粉)尘、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固废应按照GB 18597 要求收集、暂存,最终按管理要求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其他一般固废按照GB18599 要求暂存处置。

6.4.5.4 原辅料、中间物料、各种泥、收尘灰等的转运、装卸、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洒落、扬尘及渗水等泄漏情况。

6.4.5.5 袋式除尘器卸灰宜采取粉尘加湿、气力输送或干粉密闭罐车等措施。

6.4.5.6 废气治理系统的风机、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源宜设置隔声性能良好的独立机房,机房宜设计机械通风和消声系统,室内布置吸声体,噪声控制应满足GB/T 50087 和GB 12348的规定。

6.4.5.7 当风机及排气筒距厂界较近,且后端无废气治理设备时,风机出口应安装消声器,排气筒不得安装伞形防雨风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6.4.5.8 脱硫装置的浆液、清液以及冷却水等应循环利用。少量外排废水应送全厂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6.4.5.9 吸收剂制备系统,应按照HJ 179 设计除尘系统。

6.4.5.10 采用SNCR 或SCR 法脱硝时,应严格控制脱硝系统产生的氨逃逸,SNCR 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控制在8 mg/m3 以下,SCR 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宜小于2.5 mg/ m3。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 主要工艺设备

7.1.1 废气治理设备的使用寿命应与工艺设备的使用寿命相匹配。

7.1.2 窑炉烟气脱硫设备的选择除考虑脱硫效率外,还应兼顾陶瓷企业的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氯化物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脱硫设备的制造应符合HJ/T 288、HJ/T 319的规定。

脱硫系统的吸收液循环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的设备选择、制造应符合HJ 179的规定。

7.1.3 喷雾干燥塔烟气宜采用耐高温、高湿度的脉冲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的设计要求、制造应符合HJ 2020、GB/T 6719 的规定。

7.1.4 罗茨鼓风机应符合HJ/T 251 要求。离心通风机的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

7.1.5 湿法脱硫系统的其他设备,还应符合HJ 179 的相关要求。SNCR 脱硝系统的设备,还应符合HJ 563 的相关要求。SCR 脱硝系统的设备,还应符合HJ 562 的相关要求。

7.2 材料

7.2.1 脱硫系统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耐腐蚀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的选择参照HJ 179 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含氟较高的废气,防腐材料中不得含有二氧化硅的成份。

7.2.2 SNCR 脱硝系统的材料,应符合HJ 563 的相关要求。SCR 脱硝系统的材料,应符合HJ 562 的相关要求。

7.2.3 含尘废气治理系统一般采用碳钢材料Q235,应符合HJ 2020 的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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