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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27 10:00

来源:生态环境部

10.2.5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 1、GBZ 2.1、GBZ 2.2的要求。严格控制颗粒物、氨气等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的位置应配套废气收集及净化装置。对高噪声的风机、水泵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11 施工与验收

11.1 工程施工

11.1.1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专项工程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2 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图和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施工。

11.1.3 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相关专项工程规范的规定。

11.1.4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应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1.1.5 施工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标准。

11.2 工程验收

11.2.1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应符合GB50252、GB50254、GB50257、GB50275、GB5030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

11.2.2 生产性主体工程与废气治理工程应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现有生产设备或改造设施应单独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1.2.3 工程配套建设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与工程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1.2.4 工程在生产试运行期应对废气治理工艺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支撑文件。性能试验内容包括:

a)耗电量测试,分别测量各主要设备单体运行和设施系统运行的电能消耗;

b)漏风率测试试验,测试除尘系统和脱硫系统的漏风率;

c)风机运行试验,测试风机运行时风量、风压、噪声等参数,包括启动和运行时的参数;

d)满负荷运行测试,治理系统通入最大流量的废气,考察各工艺单元和设备的运行工况;

e)系统压力损失测试,测试除尘系统和脱硫系统正常运行时系统的阻力损失;

f)废气成分检测,在工艺要求的各个重要部位,按照规定频次、指标和测试方法进行废气主要成分检测,分析各类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12 运行与维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维护、环保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1.2 未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废气治理系统。

12.1.3 废气治理系统运行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治理系统的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运行。

12.1.4 应建立健全与废气治理系统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运行、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

12.1.5 加强废气治理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废气治理系统应与生产系统保持正常、稳定、连续运行。废气治理系统大修时应考虑和生产设施大修同步进行。

12.1.6 废气治理系统运行过程中,所有参与过程控制的废气检测参数、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参数,应有完善的现场历史记录,历史记录至少保存3年。

12.1.7 袋式除尘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 2020的相关要求。湿法脱硫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 179的相关要求。SNCR脱硝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 563的相关要求。SCR脱硝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还应符合HJ 562的相关要求。

12.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 废气治理系统应设专业人员操作,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装置运行的监管。12.2.2 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a)必要的工艺技术知识、安全知识;

b)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要求的条件;

c)治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d)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e)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脱硫效率、脱硝效率、除尘效率的控制和调节,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f)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g)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h)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i)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j)常用有毒有害化学品运输使用知识及防毒、防腐蚀、防火等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12.2.3 应建立废气治理系统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a)系统启动、停止时间;

b)原材料进厂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进厂时间;

c)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至少应包括装置进出口颗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

氮氧化物含量、废气温度、废气流量、废气压力、用水量、脱硫剂消耗量、脱硝剂消耗量等;

d)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的记录;

e)废气连续监测数据记录;

f)废水、废渣和副产物产生和储存、处置情况的记录;

g)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h)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等。

12.2.4 制定交接班制度和巡视制度,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12.2.5 制定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制度,并加强使用及装卸过程的监控。

12.3 维护保养

12.3.1 废气治理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应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12.3.2 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对维修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更新。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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