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30 13:57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执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进行监测。
5.2.3 常规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炉顶装煤塔与焦炉炉端机侧和焦侧两侧的1/3处、2/3处各设一个测点;应在正常工况下采样,颗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采样4h;H2S、NH3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采样30min。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的炉顶监测结果以所测点位中最高值计。
5.2.4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选取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河北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3 焦炉烟囱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6.3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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