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2 10:01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需求侧管理和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绿色通道”,主动加强与各地“煤改电”计划衔接,有效利用各种渠道资金,加快重点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电网支撑能力,满足电供暖设施用电需求。各地要支持配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将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纳入地方重点工程,加大协调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2018年10月底前,14个市州所在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交易、配送民用煤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基本实现全省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淘汰或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建设厅、省工信委配合)
加快完成全省纯凝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开展现役热电联产机组扩大供热范围技术和经济论证,启动核准待建热电项目的选型优化论证工作。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配合)
(九)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严格落实原环保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积极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8年底,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等5个重点城市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省环保厅负责)
(十)加强煤炭总量控制。
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年度制定煤炭消费指标。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超过20%。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现有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配合)
(十四)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
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2019年底前,在全省地级城市主要进出口、高排放车辆通行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在省内主要大型企业货运车辆出入口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试点工作。(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8年起,兰州市试点开展国一、国二标准汽油车和国三标准柴油车淘汰工作。2019年起,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逐步开展淘汰工作。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淘汰任务,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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